市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工作职责

市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是市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在市纪委监委、市直机关工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1.督促市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市直机关工委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职责。

2.监督检查市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3.按照管理权限,审查、调查市直机关工委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的案件,按规定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提出纪律检查和监察建议。

4.受理对市直机关工委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职务违法等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监察对象的权利。

5.对市直机关工委及下属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6.领导市直机关各部门机关纪委工作。

7.按照权限审理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调查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案件。对市直单位机关纪委报备的案件进行审核。

8.完成市纪委监委、市直机关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